突出监督理念转变。一是领导支持。定期向上级院汇报诉讼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对监督立案、不捕、不诉等案件,及时和县人大沟通,主动争取监督和支持。二是主动参与。通过召开联席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向公安、法院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阐明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赢得理解支持,增强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针对性。三是细化任务。在上级确定考核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制定计划、分解任务、细化责任,定期抓调度、抓进度,确保监督任务落到实处。
突出监督纵深发展。一是善于运用监督手段,加强监督力度。根据案件性质、诉讼阶段、涉及单位等情况,区别运用抗诉等刚性手段和再审检察建议等柔性手段,争取监督效果最大化。二是立健全监督机制,拓宽监督广度。实行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提前介入重大案件引导侦查、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与控申部门联合处访等机制,扩大监督范围,消除监督死角。三是完善监督程序,挖掘监督深度。对于拟监督立案、监督撤案、附条件不起诉、发出检察建议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全面评估、专人负责、逐案跟踪,着力纠正侦查机关消极侦查、退而不查和拖延撤案等问题,确保各种监督手段刚性执行、落实到位。
突出监督内外合力。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的监督作用,定期邀请他们参加法庭旁听、案件听证和执法检察活动。推动网络监督制度化,强化并规范新闻媒体监督。积极推进检务公开活动,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群众关心的案件和问题,通过门户网站和微信、微博平台进行公开。完善检务公开的内容、丰富公开的形式,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周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