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兴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某金融公司诉被告邱某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诉称被告邱某某于2012年5月15日与原告签署《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5万元,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2年5月15日向被告发放了此笔贷款,但被告于2014年11月20日开始违约,未按期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
区法院充分向原告了解情况后,在收到起诉状当日与被告进行了电话联系,详细询问了被告现在的经济状况和还款意愿。鉴于本案起诉标的额不大,且被告能正面回应此案,故将此案确定为小额诉讼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定于立案当日进行庭审。开庭审理前,被告邱某某到庭,案件承办人对本案进行了庭前调解,被告邱某某也作出了一个合理的还款计划,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此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小额诉讼制度特征在于一审终审且涉案金额小、举证时间短、审理期限短等,最大限度的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最终达到迅速结案的效果,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高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