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中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对被告人黎某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案件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黎某全和彭某等人在资中县公民镇楠木寺一KTV内与陈某建等人发生纠纷。王某遂邀约陈某建等人第二天到资中县公民镇旱冰场摆事,后王某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李某并叫其到时帮忙。次日14时许,李某、王某、黎某全、彭某等人乘车去至资中县公民镇文化街旱冰场处。几人下车后,黎某全使用棒球棒,李某、王某、彭某等人使用拳脚对陈某建进行殴打。刘某见状上前劝说,李某、王某、黎某全等人便对刘某进行围殴。经资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颅脑损伤属重伤二级,陈某建左手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王某的亲属已与刘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他的谅解。另查明,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李某到资中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纠集多人进行斗殴,被告人黎某全、李某积极参加斗殴,在斗殴中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黎某全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李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同时非常后悔自己因一时冲动产生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自己家庭带来的严重伤害,表示要认真接受改造,重新做人。(张芷铭) |